|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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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力诚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连中山嘉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庄河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力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中山嘉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并自2018年9月3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4.5‰的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损失; 二、被告大连力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上列两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鑫鑫汽车租赁公司对上述被告大连力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538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