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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安徽兴庭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三方护航康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1835.99元;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765.7元; 三、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255.7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计208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陶磊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十五日 书记员周鹏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