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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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琨发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对第三人临沂琨发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经营款28万元享有处分权; 二、准许执行第三人临沂琨发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经营款28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