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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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汇源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借款本息时止(被告***已支付利息15,5000元应从中扣减),被告四川浩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