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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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济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6519.2元、误工费83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护理费8820元、交通费500元,共97209.2元,折抵已经赔付10000元,尚需赔偿87209.2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515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1620元,共计110193.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1元,原告***、***、***负担651元,被告***负担2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