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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辽源市龙山区科瑞物资经销处货款177969元;

二、驳回原告辽源市龙山区科瑞物资经销处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被告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负担1930元,由原告辽源市龙山区科瑞物资经销处负担1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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