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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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                 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 海南鑫盛丰源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00,231.84元; 二、被告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5,846元; 三、被告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从2019年11月19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以18,100,231.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向原告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四、被告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6,408元、律师代理费285,162元; 五、驳回原告新疆聚鑫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85元(免交134,616元,原告新疆聚鑫盛公司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369元),由原告新疆聚鑫盛公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3元,被告精河县悦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34,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