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六盘山水务有限公司 固原市惠创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固原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固原市惠创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原西南新区平价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固原市惠创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120000.00元及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租金(以月租金100000.00元的标准计算),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租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反诉原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物及设备设施拆除带走,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由被告(反诉原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固原市惠创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0.00元,由被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00.00元,由被告固原润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