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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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956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1196.5元,由原告***负担359元,被告***负担8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