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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8民初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项; 二、撤销维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8民初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六、七项; 三、钟祥市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13274.26元及利息(以14913274.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钟祥市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925元,由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钟祥市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9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000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合计76000元,由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由钟祥市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本案鉴定费总计706090元,由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000元,钟祥市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6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925元,由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25元,钟祥市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