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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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 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105227.21元。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资金占用损失263153.4元(以2105227.2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自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止,2019年6月29日以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该笔借款还清时止)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确定义务,原告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平坝区城关镇泥石岩路商住房,权属证号为“平房权证东17私字第××号”共计483.9平方米的商住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0000元以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2元,减半收取11821元,由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23642元(至迟于当事人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第七日交纳,逾期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