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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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省农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农药有限公司货款93440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以887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止,以934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铁岭县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辽宁省农药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93440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省农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4元,由被告铁岭县农业农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