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39元(其中返还被告***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58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