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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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家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家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929.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家屯支行借款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按年利率10.2225%%计息;自2019年4月2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2225%加收30%计息);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确定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