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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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长岭县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公司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95866.52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60328.62元、后续治疗费195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9000元,共计190828.62元中的10000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22670.20元、护理费14573.70元、交通费3450元、残疾赔偿金603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共计105037.90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180828.62元)。赔偿***鉴定费3096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赔偿***鉴定费904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三、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承担766元,由***承担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