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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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015,636.36元及违约金(以货款2,015,636.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8年5月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桂林市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佳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264元,依法减半收取15,1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32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26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