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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隆庆物流有限公司
开原市中心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8449.37元(即在交强险限额赔偿部分88449.37元中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340.16元(即131129.69元-交强险88449.37元=42680.32元×50%);

三、原告***自负21340.16元(即131129.69元-交强险88449.37元=42680.32元×50%);

四、被告***、被告营口隆庆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被告营口隆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原告***负担1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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