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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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 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许肖娃因此次交通事故可获赔偿总额为163054.28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许肖娃医疗费10000元(已赔付)、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6330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600元、财产损失3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许肖娃医疗费46457.5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以上款项共计150774.28元(已扣除赔付的10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许肖娃140774.28元,给付被告***10000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许肖娃鉴定费2280元; 四、驳回原告许肖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