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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威航大酒店有限公司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两江国际机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桂林威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支付2019年6月的租金21772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17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判令被告桂林威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支付拖欠的水电费人民币207694.85元及逾期违约金(分段计算:以本金11578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9191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桂林两江国际机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67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桂林威航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7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7-22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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