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普艺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普艺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签订的《【院外西街】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普艺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88375元; 三、被告广西普艺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以1139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7597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 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7、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8、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9、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0、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1、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2、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3、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4、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5、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6、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7、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8、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9、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1、以3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2、以3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3、以3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4、以3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5、以3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6、以3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7、以3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得出利息总额后,被告广西普艺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70%)。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9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普艺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