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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26692号

原告: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恩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已对***控告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本案《信托贷款合同》中所涉贷款与该刑事案件相关联,且本案中被抵押的房产(房产地址:房山区绿城﹒百合公寓霁雪苑5号5层1单元502)因涉及该刑事案件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查封,故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原告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开力

审判员李林强

审判员李巧霞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鹏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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