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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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 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九十一万三千七百二十八元,管理费一千元; 二、被告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九十一万三千七百二十八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三、被告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函费五百元; 四、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对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德广益粮油棉专业合作社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3元(已交纳),由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000元(原告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之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