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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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5640号 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2603-26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超,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伟,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 嘉县东城街道绿峰村岙底角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对连。 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卓越交通设施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 案。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 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