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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5640号

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2603-26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超,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伟,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卓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

嘉县东城街道绿峰村岙底角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高对连。

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卓越交通设施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

案。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

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炯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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