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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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 北京市崇文开兴房产管理服务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开兴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三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的房租21149.43元、二〇〇三年四月至二〇〇三年五月的清洁卫生费4元、二〇〇三年六月至二〇一九年二月的清洁卫生费7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