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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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神马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迁支行 湖州南浔建林木材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州南浔建林木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迁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并支付利息1762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州南浔建林木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迁支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9202.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州市南浔神马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融资限额27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南浔建林木材加工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最高融资限额10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南浔建林木材加工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最高融资限额27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南浔建林木材加工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湖州市南浔神马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向被告湖州南浔建林木材加工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2元,减半收取199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901元,由被告湖州南浔建林木材加工厂、湖州市南浔神马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