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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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 晋江穗盛纺织有限公司 西安江浩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借款本金36191935.84元,利息、罚息、复利1419461.94元,并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如果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对其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东埕振东开发区的工业房地产进行折价或享有以上述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9306000元内的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东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国用(2006)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8)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63459号〕; 三、如果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有权对其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东埕振东开发区的工业房地产进行折价或享有以上述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5399800元内的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东石字第××号、晋房权证东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晋国用(2005)第××、00××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8)晋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121号〕; 四、被告晋江穗盛纺织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限额204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晋江穗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西安江浩投资有限公司、林文章、蔡长江、萧益家、***、***在债权最高限额48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西安江浩投资有限公司、林文章、蔡长江、萧益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10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负担640元,由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晋江穗盛纺织有限公司、西安江浩投资有限公司、林文章、蔡长江、萧益家、***、***共同负担224467元(其中晋江穗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的金额以143800元为限)。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晋江穗盛纺织有限公司、西安江浩投资有限公司、林文章、蔡长江、萧益家、***、***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被告晋江连捷纺织印染实业有限公司、晋江穗盛纺织有限公司、西安江浩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文章、蔡长江、萧益家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