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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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辰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辰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590653.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0.3‰的标准计算至拖欠的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一笔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算;第二笔以128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算;第三笔以128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算;第四笔以128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算;第五笔以7483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辰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4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