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安信华(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44.4万元; 二、被告国安信华(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上述技术服务费的利息损失(以33.6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以10.8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5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上海亚太神通计算机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9元、保全费2,923元,合计11,432元,由原告负担1,585元、被告负担9,8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