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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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衡炜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家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衣物损、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32,207.60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720元; 三、被告上海宝山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80元、律师费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负担68元,由被告上海宝山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