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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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441,620元; 二、被告上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退款所造成的利息占用损失,以441,6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62元,保全费2,728元,合计诉讼费6,690元(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