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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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 哈尔滨鸿盛建筑材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享有的第ZL201XXXXXXXX3.3号“T形构件模块”发明专利的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上述发明权的商品; 二、被告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享有的第ZL201XXXXXXXX3.3号“T形构件模块”发明专利的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上述发明权的商品; 三、被告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四、被告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8.96元,由被告陕西天诚鸿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