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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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基置业有限公司 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第三人李卫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现金3069547.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丽繁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13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