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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博乐特殊钢(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乐特殊钢(上海)有限公司货款831,973.11元;

二、被告宁波鸿达电机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乐特殊钢(上海)有限公司利息损失56,848.02元(计至2015年11月6日),并支付以831,973.11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49.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49.23元,由原告负担3,387.53元,被告负担10,26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鉴定费135,000元,由原告负担33,505元,被告负担101,4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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