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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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玉海腾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前海玉海腾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人民币59,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前海玉海腾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5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前海玉海腾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55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前海玉海腾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前海玉海腾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