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台州九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台州九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375505.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75505.67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3元,财产保全费2398元,合计9331元,由被告台州九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