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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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内偿还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188,690.38元。 二、驳回伊春森工双丰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8.00元,保全费3,770.00元合计19,268.00元及管辖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伊春市金山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