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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鹤壁市华夏助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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