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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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派克盛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