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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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荆门天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军战经济损失25327.41元; 二、驳回原告陶军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负担45.5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