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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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众馨热力有限公司 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934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114元自2017年4月6日起,3114元自2018年4月6日起,3114元自2019年4月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934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