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长治钢铁(集团)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正茂机床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75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长治钢铁(集团)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15日内向沈阳正茂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安装调试的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2,740,6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四、驳回沈阳正茂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金额14,504元,由沈阳正茂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金额11,010元,由长治钢铁(集团)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沈阳正茂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0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14元,由沈阳正茂机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879.30元,由长治钢铁(集团)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63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