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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084341元及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1108434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70万元及从2014年1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13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600元,由被告***、***、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