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267号 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涌锋汽车配件经营部,住***。 经营者孙庆华,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倩,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闵春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宝山区涌锋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一层所属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驳回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东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懿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丽佳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