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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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违约记录予以消除。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