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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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阳县跃进农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共计5,640,693.78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47,722.98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5日起、以1,267,396.02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0日起、以177,973.3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1日起、以2,697,601.43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以1,3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640,693.7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85.0元,减半收取计25,642.5元,由被告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