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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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泽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丽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泽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5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元,由原告负担557元,被告负担100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给付原告款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3-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