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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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华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停工损失补偿30万元及垫付商品混凝土违约金100万元;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保证金50万元;驳回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二、变更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3,718,752.36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71,219.56元。 四、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超额缴纳的税款1,008,953.33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7,539元,由***、***、***负担200,000元,由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5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400元,由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500,000元,由***、***、***负担100,000元,由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2,685元,由赣州市呈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483元,***、***、***负担69,2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