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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联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远泰幕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8民初969号

原告:深圳市易联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满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子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邹华,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易联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满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邹华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邹华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易联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项目业务开发及技术咨询费人民币3,243,220.48元(注: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以被告已经收到的工程款64,864,409.5元按比例乘以5%计算,尚未收到的款项原告保留诉权。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合生国际广场幕墙项目的《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工程咨询顾问,并向原告支付金额为项目合同总造价百分之五的工程项目业务开发与技术咨询费。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为,被告中标签订工程合同后,每收到开发商该项目款项后的一周内同比例支付给原告,当被告收到开发商支付的工程款项达80%时,被告须全额支付该项目业务开发及技术咨询费给原告。2012年10月,经原告努力后,被告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四局)、上海大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展公司)三方签订了《上海合生国际广场NS-1地块裙楼(商业)幕墙指定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建四局和大展公司将合生广场NS-1地块裙楼(商业)的幕墙制作和安装工程委托被告负责,项目预算造价为3,608万元。同时,被告与中先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先公司)、中建四局三方签订了《上海合生国际广场292地块裙楼(商业)幕墙指定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合生广场292地块裙楼(商业)的幕墙制作和安装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5,412万元。截止2014年12月,被告已分别就NS-1地块裙楼(商业)幕墙项目和292地块裙楼(商业)幕墙项目收到开发商工程款27,866,103.10元和36,998,306.40元,然而,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项目业务开发及技术咨询费3,243,220.48元。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项目业务开发及技术咨询费的行为已严重构成违约,也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过任何的服务。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的项目负责人鲍崇华曾一起到被告公司总经理处,总经理口头明确表示双方合同解除。本案所涉的工程属于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不是简单的居间就可以完成的。鲍崇华是被告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原告所述的合生广场的幕墙项目,是由被告另一个项目负责人严晓东的团队承接,相应的咨询服务也是由案外人上海远泰幕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告也向该公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供过服务。原告作为进出口公司,也没有相应的工程资质。综上,被告不需要支付原告费用。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双方就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合生国际广场幕墙项目进行合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为工程咨询顾问,并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原告向被告就工程项目的承接及开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项目业务开发及技术咨询费为项目合同总造价的5%;被告中标签订工程合同,每收到开发商该项目款项后,一周内同比例支付给原告,原告提供发票,当被告收到开发商支付的工程款项达80%时,被告须全额支付该项目业务开发及技术咨询费给原告;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以利于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的承接。被告员工鲍崇华在被告代表处签字。

另查明:2016年1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远泰幕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远泰公司)诉被告上海美特幕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沪0118民初512号,远泰公司要求本案被告支付拖欠的业务咨询服务费190.60万元及违约金394,400元。经该案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远泰公司与被告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鉴于被告系从事外墙装饰的专业公司,被告希望就上海合生国际广场玻璃幕墙工程项目获得远泰公司的项目咨询服务,并同意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报酬;咨询服务内容为,远泰公司为被告就上海合生国际广场的玻璃幕墙工程投标工作提供独家专业的咨询服务,尽力促使被告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被告反馈与项目招投标相关的信息,协助被告与项目方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协助被告收取相应工程款项;远泰公司责任及咨询服务内容,积极协调项目发包方对被告项目的了解、调研和支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积极向被告提供项目招投标前中后期所需的全程咨询服务,保证被告达到成功中标并与项目方签订相关施工合同的目的;合同报酬及支付方式,被告向远泰公司支付该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6%(含税)作为服务咨询费;被告收到合生国际广场的中标通知书当日支付100万元,剩余五日内向远泰公司支付中标总价的3%作为服务费;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支付咨询服务报酬的,应按逾期支付金额每日1‰支付违约金。

2012年9月6日,远泰公司与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1、重新明确咨询服务内容为:上海合生国际广场玻璃幕墙工程项目(一个标段),如被告通过自身努力争取到两个标段的合同,则远泰公司只向被告收取一个标段的咨询服务费。2、重新明确合同报酬及支付方式为:删除原合同第四条合同报酬及支付方式的所有内容,另定为以下条款:2.1被告向远泰公司支付特别技术业务咨询费人民币300万元整(含税)。2.2被告向远泰公司支付该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6%(含税)作为服务咨询费(不含特别技术业务咨询费人民币300万元整)。2.3被告于收到合生国际广场中标通知书的当日向远泰公司支付(特别咨询费)200万元整;被告跟合生国际广场签订正式合同前一个月内向远泰公司支付100万元(特别咨询费);被告跟合生国际广场签订正式合同后一个月内向远泰公司支付200万元(业务咨询服务费);被告收到合同总价20%的工程进度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远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被告收到合同总价30%的工程进度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远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被告收到合同总价50%的工程进度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远泰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余款待最终决算后(经业主确认)五个工作日内向远泰公司一次性支付完毕。2.4咨询服务费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每笔付款前远泰公司需提供相应额度发票)等。

2012年10月,被告与建设单位中先公司、总包方中建四局签订《上海合生国际广场292地块裙楼(商业)幕墙指定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外立面幕墙及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412万元。同月,被告与建设单位大展公司、总包方中建四局签订《上海合生国际广场NS-1地块裙楼(商业)幕墙指定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内容为外立面幕墙及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608万元。上述两份合同总价为9,020万元。2012年10月22日至2015年2月10日,被告总计向远泰公司支付580万元。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17日,远泰公司向被告开具了总金额为66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沪0118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系争两个工程均由远泰公司提供服务完成招投标使被告中标,被告应按两份幕墙工程的合同总额计算咨询费。该案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远泰公司咨询费190.6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咨询服务合同》,(2016)沪0118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689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双方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原告深圳市易联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745.70元,减半收取计16,372.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沈月红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钱秋怡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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