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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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坤利配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300,146.67元; 二、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0,300,146.6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若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881号(单)5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就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本次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25,000,000元),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四、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二项付款义务中上述第三项所涉房产所担保的应付款项以外的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09,3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新利科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