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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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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8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58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28元,由被告***、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562元(被告***、中山市恒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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